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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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
序號 | 抽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適用對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頻次 | 備注 | |
1 | 對取水許可相關事項的檢查 |
| 抽查內容: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點;取水計劃執行情況;取水計量設施、節水設施運行情況,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工作要求: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水利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現場檢查 書面檢查 | 全縣范圍內省、市、縣級發證的取水戶 | 10% | 2次 | ||
2 | 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相關事項的檢查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抽查內容:建設項目的取水水源,取水水量,節水措施等是否與論證報告一致。 工作要求: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水利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現場檢查 書面檢查 | 全縣范圍內進行水資源論證的新(改、擴)建設項目 | 10% | 2次 | ||
3 | 對節約用水評價相關事項的檢查 | 【地方性法規】 《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三十五條,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節約用水考核評價標準,對用水單位進行節約用水評價和監督。 | 抽查內容:(一)進入用水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節約用水、計劃用水、計量設施、節水措施等有關情況;(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節約用水有關文件、資料。 工作要求: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水利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現場檢查 | 用水單位 | 5% | 2次 | ||
4 | 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十五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 | 抽查內容:各類防洪設施建設運行情況、險工險段、責任制落實、物資儲備、搶險隊伍落實、預警預報、規章制度等防汛備汛情況 工作要求: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水利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隨機 | 各級各部門防指及防洪工程設施管理單位 | 5% | 2次 | ||
5 | 對蓄滯洪區的通信、預警預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十七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蓄滯洪區通信、預警預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 | 抽查內容:蓄滯洪區通信、預警預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 工作要求: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水利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隨機 | 蓄滯洪區建設管理單位 | 5% | 2次 | ||
6 | 對漁政監督檢查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 | 抽查內容:(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它化學物質的(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工作要求: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水利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抽樣檢測 | 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 由農業部、省水利廳、市水務局確定 | 每年對同一生產經營主體抽查不得超過2次 | ||
7 | 對飲水工程管理相關事項的監督檢查 | 【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 第十條第二款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 抽查內容:(一)明確抽查對象,選派檢查人員,對未開工項目進行抽查 (二)對已建在建項目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 工作要求: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水利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現場檢查 | 全縣范圍內已建、在建、未建的水利工程 | 10% | 2次 | ||
8 | 對農水工程管理相關事項的監督檢查 | 【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 第十條第二款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 抽查內容:(一)明確抽查對象,選派檢查人員,對未開工項目進行抽查 (二)對已建在建項目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 工作要求: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水利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現場檢查 | 全縣范圍內已建、在建、未建的水利工程 | 10% | 2次 | ||
9 | 對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的檢查 | 【法律】《水法》 | 抽查內容:(一)河道防洪工程安全運行情況;(二)河道防洪工程損毀情況;(三)汛期河道防洪隱患的處置情況 工作要求: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水利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利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現場檢查 | 違反《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 5% | 2次 | ||
10 | 對開墾荒坡地審批取消后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 抽查內容:明確抽查對象,選派檢查人員,檢查生產建設項目審批相關文件,現場勘查是否造成水土流失,引發整改意見或行政處罰決定書。 | 書面檢查 | 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 | 20% | 2次 | ||
11 |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 抽查內容:(一)水土保持方案報批及其后續設計情況;(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實情況;(三)水土保持工程實施進度、質量以及防治效果;(四)水土保持監測、監理工作情況;(五)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及其手續辦理情況;(六)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七)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 | 書面檢查 | 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 | 20% | 2次 |